(2017)渝0237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姜厚福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厚福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厚福,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厚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林海、检察官助理黄占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厚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姜厚福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田某1,并与其谈恋爱,十余日后两人开始闹矛盾,田某1多次提出分手,姜厚福不同意。同年5月22日晚,姜厚福到田某1家中,要田某1拿一万元钱作为分手补偿,田某1不同意。姜厚福便用手掐住田某1的脖子,逼迫田某1同意。田某1便给了姜厚福9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随后,姜厚福又带田某1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湖西路自助取款厅,强迫田某1取了4800元现金交给自己。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姜厚福从田某1处拿走的项链和手链均为含金量99.9%的黄金制品。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4485元、黄金手链价值4918元,总价值9403元。2017年5月24日,姜厚福主动到巫山县刑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厚福采用暴力手段相威胁,向田某1索要财物,总额达151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厚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姜厚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姜厚福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田某1并与其谈恋爱,十余日后两人开始产生矛盾,田某1多次提出分手,姜厚福不同意。同年5月22日晚,姜厚福到田某1家中,要田某1拿一万元钱作为分手补偿,田某1不同意。姜厚福便用手掐住田某1的脖子,逼迫田某1同意。田某1便给了姜厚福9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随后,姜厚福又带田某1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湖西路自助取款厅取了4800元现金交给自己。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姜厚福从田某1处拿走的项链和手链均为含金量99.9%的黄金制品。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4485元、黄金手链价值4918元,总价值940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敲诈勒索的财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5月24日,姜厚福主动到巫山县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姜厚福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姜厚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人田某2、何某、龚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打印单、手机短信截屏图片、微信聊天截屏图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验伤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湖西路自助取款厅监控视频资料、手机通话录音音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厚福采用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厚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厚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光炜审 判 员 吴名国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干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