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鑫与杨祖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鑫,杨祖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8号申请人杜鑫,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杨祖棣,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杜鑫与杨祖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鑫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58644元,已执行0元,尚有158664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鑫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