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杭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以北,市心北路东侧。被执行人: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住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科技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杭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与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1082执243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燕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