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白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白XX不请辩护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X,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朝鲜族,初中肄业,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暂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白X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白XX在本市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内的日租房,因琐事与被害人邵某发生口角,遂用菜刀将被害人邵某左腕部、左臀部、背部等处砍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邵某左正中神经、左桡神经不全损伤;桡动脉断裂,正中静脉断裂;桡骨远端不全骨折;全身多处伤口瘢痕,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被害人朋友报警,201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白XX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人吕某1、张某、岳某、吕某2、安某1、徐某、何某、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住院病案材料及诊断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白XX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白X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白XX在本市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内的日租房,因琐事与被害人邵某发生口角,遂用菜刀将被害人邵某左腕部、左臀部、背部等处砍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邵某左正中神经、左桡神经不全损伤;桡动脉断裂,正中静脉断裂;桡骨远端不全骨折;全身多处伤口瘢痕,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地面血斑及提供菜刀刀刃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邵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经被害人朋友报警,201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白XX抓获归案。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邵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许,其和女友吕某1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105出租房内,听到106房间说话声音太吵,其就去该房间告知声音小点。返回房间后,听到隔壁有人骂其,其就和吕某1到106房间理论,和对方三女两男发生冲突,三名女子抓打其女友吕某1,一名男子打其脸部,另一名男子白XX拿着一把菜刀追砍其,其用手一挡,左腕受伤,挡了一下又用力捅来,转身后后背被砍了一刀,其就向外面跑,白XX就在后面追其。其跑出去拦了一辆私家车,将其送到医院。2、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许,其和男友邵某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105出租房内,因嫌106房间说话声音大,其和邵某找到该房间告知声音小时,和对方三女两男发生冲突并厮打起来,其看到对方两名男子跟邵某动手打架,邵某被白XX拿着刀追打,后背、左手腕、左胳膊等处有刀伤。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许,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106出租房内,其与岳某、吕某2和小某、白XX在房间内说话,邵某和吕某1进来嫌房间内吵而与其们发生冲突,吕某1冲过来打其三个女的,邵某冲向屋内和白XX、小某争执并厮打起来。后看到地上有血就都停下了。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许,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106出租房内,其与张某、吕某2和小某、白XX在房间内说话,邵某和吕某1进来嫌房间内吵而与其们发生冲突,双方厮打在一起,邵某受伤流血向外跑了。5、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许,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106出租房内,其与张某、岳某和小某、白XX在房间内说话,邵某和吕某1进来嫌房间内吵而与其们发生冲突,吕某1与其动手打架,双方动手厮打在一起,其看到白XX拿着一把刀追邵某。6、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许,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内走廊,租住105房间的吕某1与其男友邵某与几个女孩发生争吵,其上去劝,并将邵某推回房间内。其心脏不好受就回房间吃药,出来时发现地上有很多血迹。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早晨6点40分左右,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内走廊,其被闹醒后看见地上有很多血,很多长头发,105、106、109房间门敞着。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6时许,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内走廊,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听见有人喊其,走出房间看到白XX右手拿刀追邵某,一名女子用双手抓扯吕某1的头发。9、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9日7点半左右,其开出租车经卫国道交通大队门口拉白XX去河西利民道,车上白XX自称打起来,用刀把别人捅了。10、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证实:邵某左腕上横行伤口7cm,有活动性出血,屈肌肌群(掌长肌,桡侧腕屈肌,拇长屈肌腱,示中环指屈指浅肌腱完全断裂,示中指屈指深肌腱部分断裂,桡动脉断裂,正中神经断裂,尺神经挫伤,桡骨不全骨折,左肘上伤口10cm,肱三头肌外侧头断裂,肱桡肌断裂,桡神经大部断裂,肌间血管断裂,活动性出血)。11、鉴定意见,证实:(一)被鉴定人邵某左正中神经、左桡神经不全损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桡动脉断裂,正中静脉断裂,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桡骨远端不全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伤口瘢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送检106房间门口地面、111与112房间之间地面血斑及民警提供菜刀刀刃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邵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9日7时9分,吕某1报警称在河东区卫国道与长征路交口大德装饰公司内走廊,邵某被邻居用刀捅伤。2016年1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白XX案发后藏匿在河东区富民路月亮之上夜总会3楼895房间打工,遂将其抓获。因白XX不遵守取保候审期间规定查无下落,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将白XX列为网上逃犯,白XX于2017年1月11日8时许向哈尔滨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13日被河东区看守所刑事拘留。13、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白XX使用的菜刀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予以扣押。14、辨认笔录,证实:邵某、吕某1均辨认出白XX。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XX、被害人邵某及相关证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利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