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4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姚丽晴、熊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姚丽晴,熊月辉,张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721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61465X。主要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峰,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549578。被告:姚丽晴,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月辉,男,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张海燕,女,195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姚丽晴、熊月辉、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2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1160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