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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官进财、厦门市湖里区食安阁快餐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进财,厦门市湖里区食安阁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官进财,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食安阁快餐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和通里172号挡墙之一店第1层。法定代表人:蔡德恒。本院在执行官进财与厦门市湖里区食安阁快餐店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官进财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市湖里区食安阁快餐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官进财的债权为本金68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