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葵青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张相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鼎工业区(长沙金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上诉人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本案双方约定签约地即东莞市清溪镇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而该镇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