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颜超贤与被告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杨孝模、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81号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超贤与被告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杨孝模、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对杨孝模、杨光持有的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涉及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附:(2017)川0302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