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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兴茂与蒋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茂,蒋佑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79号原告:邱兴茂,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佑兵,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邱兴茂与被告蒋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兴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原告邱兴茂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