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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东明与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明,李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950号原告:黄东明,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李建雄,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东明诉被告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东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东明负担。审判员  韦水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