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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海阿呷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阿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7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阿呷,女,生于1988年10月29日,彝族,文盲,四川省岳西县人,农民,住岳西县乃拖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3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左思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阿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倩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海阿呷及辩护人左思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海阿呷伙同阿说甲甲(已判刑)、马海五牛(已判刑)、阿各阿沙(已判刑)四人经预谋分工,于2015年11月2日10时许,先后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真实惠超市、柏林镇华蜀连锁超市,以阿说甲甲、马海五牛负责进超市购买商品分散店主注意力,马海阿呷负责进入超市实施盗窃,阿各阿沙负责在超市外接应的方式从两所超市共计盗窃香烟19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90元。案发后,追回全部被盗赃物返回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海阿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阿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据此,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海阿呷对哦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文化,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旅馆开房单,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唐淑英、陈林陈述;3.证人万某、阿说甲甲、马海五牛、阿各阿沙证言;4.被告人马海阿呷供述;5.物价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阿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海阿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海阿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阿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