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均华与诸暨市日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均华,诸暨市日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002号原告:傅均华,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日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73951049C。法定代表人:楼健勇。原告傅均华与被告诸暨市日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均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