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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静静与黄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静,黄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567号原告:赵静静。被告:黄谱。原告赵静静与被告黄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赵静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静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静静负担。审判员  冯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