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静静与黄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静,黄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567号原告:赵静静。被告:黄谱。原告赵静静与被告黄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赵静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静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静静负担。审判员 冯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