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孙二涛、范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孙二涛,范丽,赵壑,侯晓燕,陈计划,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3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御都星城开阳星居6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758954397。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孙二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范丽,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壑,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侯晓燕,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计划,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丽,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申请人孙二涛、范丽、赵壑、侯晓燕、陈计划、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银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范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0×××13上存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范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