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七楼北11-12室。法定代表人:XX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12号裁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