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阮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江,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瀚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阮江在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56号浩天伟业网吧内,窃取被害人耿某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6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赃物未起获。被告人阮江于2017年5月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江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梁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耿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阮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阮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阮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阮江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之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阮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处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阮江退赔被害人耿某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若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