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穆桂兰与石文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桂兰,石文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214号原告:穆桂兰,女,1936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石文胜,男,52岁,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桂兰与被告石文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穆桂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穆桂兰负担。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