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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穆桂兰与石文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桂兰,石文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214号原告:穆桂兰,女,1936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石文胜,男,52岁,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桂兰与被告石文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穆桂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穆桂兰负担。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