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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福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福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福贵,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福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樊福贵诉称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仅凭一份虚假的合同,不能作为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上诉人住所地离立案受理法院路途遥远,来回奔波不便。为了查明所涉法律事实,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的“两便”原则,本案应由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由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