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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夏秀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8号被执行人夏秀梅,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刘秀村135副*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夏秀梅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秀梅应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夏秀梅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