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9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电焊条厂、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电焊条厂,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电焊条厂,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10439324-0。法定代表人:马俊庆,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香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1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4848743-7。法定代表人:秦孟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电焊条厂与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终24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拓达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8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郄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