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文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文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8号。法定代表人:王万举,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508室。法定代表人:沈在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凯,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良,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良挂靠经营合同���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刘文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文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刘文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