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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吕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吕秀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64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余,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吕秀兰,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吕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秀兰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