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殷新明与刘立华、倪三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新明,刘立华,倪三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40号原告:殷新明。被告:刘立华。被告:倪三毛。原告殷新明与被告刘立华、倪三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原审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倪三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7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9民终80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新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殷新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王 姣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皮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