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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翔与刘国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刘国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17号原告:王翔,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福,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诉被告刘国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翔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国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对被告刘国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王翔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阳审 判 员  李明芳人民陪审员  龚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本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