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异议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漯河市康复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项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2执异25号异议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107国道与南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被执行人漯河市康复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西路。被执行人李项菲,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号院*号楼**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与漯河市康复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项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称,因申请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即(2016)豫11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因此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与漯河市康复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项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11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7日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对漯河市康复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的该笔债权,并于2017年6月15日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将该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5月19日在省级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漯河博鳌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陶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燕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