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照明与张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明,张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照明,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安村*组**排**号。被执行人张树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安村**排**号。关于张照明申请执行张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7159.24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307元,合计28066.24元。未受偿金额28066.2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