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药马坊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5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8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赵文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康某2及被害人近亲属李某1、康某2、康某3艳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赵文玺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康某1酒后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坊甸村大宣家常菜饭店门前因琐事发生纠纷,康某1被刘某某推搡后倒地致头部受伤。2016年5月16日,康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康某1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想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从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事前无预谋、没有使用工具、没有直接打击、行为没有连续性、不希望并且无法预见结果的发生等多方面判断,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康某1酒后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坊甸村大宣家常菜饭店门前因琐事发生纠纷,康某1被刘某某推搡后倒地致头部受伤。2016年5月16日,康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康某1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被告人刘某某及亲属与被害人康某1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康某1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开发区征用村内土地,自己是村主任,当天带着人测量土地,自己喊了村里的两委和有地的村民帮忙,中午一点左右收的工。自己觉得一起干活的人挺辛苦,就喊他们一起吃个饭,吃饭的人有自己、刘某3、刘某2、刘某7、刘某8、刘某4、刘某1、康某1八个人,其中刘某7和刘某8先走了,剩下的六个人除了刘某1没喝酒外,都喝了白酒。吃完饭后自己和刘某2去了一趟厕所,出来后到饭店门口,听到康某1骂刘某3,自己就说:“姨夫,他都70岁的人了,你骂他干啥啊?”说了有两三遍,康某1没听劝,喝多了就冲自己来了,骂:“向宇操你妈”。骂了好几遍,自己就说:“姨夫,你喝多了,我不愿意搭理你,你赶紧回家吧”,他酒喝多了,脚也站不太稳,他骂自己,自己也骂他,他过来伸手胡撸自己,自己用手一挡把他挡开了,他也没站稳就趴到旁边的小矮墙上了。他起来后又奔自己来了,自己就跟他说:“你跟谁俩呢你一天天的?你喝点儿酒啊”。他说我就跟你,他继续边骂边伸手够自己,往自己脸上胡撸,自己就搡他一下,他就侧着摔倒在地上,头部着地了,然后他就没起来。刘某2看这情况就赶紧把自己拉回家了,现场剩下几个人,后来他们把康某1送医院去了,自己听说康某1挺重的就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去了。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吃完饭后,自己和刘某3、刘某4先出了饭店,又过了一会儿康某1也出来了,康某1出来后就和刘某3逗,具体说啥自己没听清,康某1拽刘某3衣服,刘某3说:“你喝点酒别跟我逗”,说话的时候刘某3轻拍康某1脸来着。正好这时刘某某出来了,刘某某看康某1逗刘某3呢,就跟康某1说:“姨夫你跟70岁老头逗啥”。康某1当时就骂刘某某:“刘某某你妈了个逼”,刘某某说:“你跟谁俩啊”,康某1说我就跟你,这时俩人就凑挺近了,刘某某推了康某1前胸一下,康某1就骂刘某某:“操你妈你还打我”,然后康某1就和刘某某推搡起来,刘某某用手怼到康某1脸了,康某1就摔地上了,好像脑袋着的地,康某1摔倒后就起来了,边骂刘某某“操你妈你还打我”,边奔刘某某冲过来了,俩人又推搡,这时路边过了一个熟人,正好跟我打招呼,我就没太看清,刘某某好像一下又把康某1给推倒了,康某1又摔倒了,好像是后脑勺着的地,然后康某1就起不来了,我们就把刘某某拉开了。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3和刘某4、刘某1就出了饭店,自己和刘某某、康某1去了趟洗手间也出了饭店,康某1先从饭店出去的,康某1就跟刘某3逗着玩,具体说啥记不住了,刘某某也从饭店出来了,看康某1逗刘某3,刘某某就跟康某1说:“姨夫,你跟70岁老头逗啥,赶紧回家吧”,康某1可能喝多了,就骂刘某某:“向宇我操你妈”,刘某某也没说啥,就劝康某1赶紧走。康某1又骂了刘某某两三声,刘某某就问康某1:“你喝点酒跟谁俩呢”?康某1还接着骂,俩人就凑合到一块了,就推搡起来了,刘某某就推了康某1一下,好像是推肩膀或前胸了,康某1就倒地了,也没啥事康某1起来又奔刘某某来了,伸手就够刘某某,对刘某某说:“操你妈的你还打我”?刘某某伸手跟康某1推搡的时候就又推了一下康某1,康某1也是喝多了,脚也站不稳,一下就后仰着摔倒了,好像是后脑着地了。摔完之后康某1就没起来,自己就把刘某某劝家去了。4、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自己和刘某4、刘某1喝完酒先出来了,在饭店门口等刘某某、刘某2、康某1,过了10来分钟,他们仨也出来了,康某1是先出来的,出来后就跟自己叨叨,说什么地的事,怎么怎么样,自己就跟康某1说:“你别瞎说,你知道啥”。这时候刘某某也出来了,刘某某看康某1跟自己叨叨呢,刘某某出来就问他:“你又跟我二爹瞎说啥呢,别瞎说”。康某1就骂刘某某,“操你妈的,你咋知道我瞎说”,骂了刘某某两次,刘某某就来气了,俩人就往一块凑活,就互相撕扯,俩人撕扯的过程中康某1就被推倒了,康某1倒地后就起来了,骂着又奔刘某某来了,俩人又互相撕扯,刘某某又将康某1推倒在地上了,这次康某1是后脑勺先着地,这次康某1摔倒后就没起来。5、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自己和刘某3、刘某1先出来的,在饭店门口聊天,等刘某某、刘某2、康某1,过了一会儿,他们仨也出来了,康某1是先出来的,康某1就跟刘某3逗,说话可能带点脏字,“妈了妈了的”,好像是骂刘某3了,刘某某也出来了,就跟康某1说:“姨夫你跟这大老头子逗啥”,康某1看刘某某说他,就冲刘某某来了说:“操你妈的,你管这个干啥,我乐意说啥说啥”,康某1就又骂了刘某某两三遍,刘某某也不干了,也骂康某1,俩人就往一块儿凑活,推搡,刘某某用手推了一下康某1,康某1被推倒地了,康某1起来就继续骂刘某某,又奔刘某某来了,俩人双手刚一接触上,刘某某一推康某1前胸,康某1后仰着摔倒在地上了,正好后脑着地了,然后就起不来了。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中午,自己在饭店呆着,中午的时候药马坊村的村主任向宇带着几个人到饭店来吃饭,他们喝了不少白酒,一直喝到下午三点左右,才陆陆续续从饭店出去自己当时正在洗衣服,就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声音越来越大,自己就从里屋出来看,一出饭店,见他们都在门口站着呢,其中一人仰躺在饭店门口的北侧,头朝东脚朝西,离墙有一米多的距离,然后他们一起的人就把倒地的人给扶起来了,扶到饭店里,让那人趴在桌子上了。然后向宇的父亲过来了,找了个车,把那人送医院了,当时还从自己饭店拿了2000块钱,后来一个女的给的自己。7、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下午3点左右,自己儿子刘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康某1在大宣饭店喝多了,让自己过去一趟,自己穿衣服骑车子就去了。到大宣饭店时,康某1在饭店门口呢,自己以为他喝多了呢,就和其他人一起把康某1扶到饭店里了,刘某某下午村里还有事,自己就让刘某某先回村里了,自己看康某1咋叫也不醒就去找车,找了一辆面包车,从饭店借了2000元钱,又叫来了康某1的大舅子李某2,然后李某2、刘某3、刘某4、刘某1一起送康某1去的北戴河人民医院,自己怕钱不够就回家准备钱去了。8、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用自己的车把康某1送到北戴河人民医院的经过。9、证人康某2证言,证实自己知道的情况是送父亲去医院的刘某3、刘某4、刘某1和大舅李某2几个人在医院跟自己说的。父亲康某1和刘某某具体因为什么发生的冲突自己不清楚,刘某3说他自己和父亲先有的冲突,刘某3打了父亲一个嘴巴,刘某3说刘某某看见了就打了父亲。具体怎么打的,拿什么打的,打在什么部位自己都不知道,再后来大舅李某2说,他接到刘某4电话,说父亲喝多了让他找自己母亲,李某2就去了饭店门口,李某2说父亲当时嘴里有血,后脑部位有血印但不是外伤流出来的,李某2给自己母亲打电话,母亲又给自己打电话,自己直接去了北戴河人民医院,自己就报警了。10、康某3艳辨认笔录,证实康某3艳能够辨认出尸体照片上的人是其父亲康某1。11、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5月5日鉴定结论为康某1目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康某1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1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指出和康某1互相推搡及康某1倒地的位置。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之前无违法违纪行为。17、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已经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人冲突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及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晓林审 判 员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肖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