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艳与谭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谭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987号原告:黄艳。被告:谭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艳与被告谭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以与被告谭欣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艳负担。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