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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75号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法定代表人:梁昕,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恒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