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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24号原告: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一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E3K53R。法定代表人:陈大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41091860G。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殿库,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智惠行信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