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海兵与邹良义、高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5号之一原告:胡海兵,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丁带,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良义,男,汉族,195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高国新,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胡海兵诉被告邹良义、高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胡海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邹良义、高国新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海兵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胡海兵负担。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