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初33号原告: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和县新城区移民区一排五号。法定代表人:关中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晖,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491元,减半收取计254245.5元,由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辉审 判 员 宋 鹏人民陪审员 张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科书 记 员 毕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