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东升与刘超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升,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19号原告刘东升,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刘超,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刘东升与被告刘超人格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刘东升于2017年7月4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