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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东升与刘超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升,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19号原告刘东升,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刘超,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刘东升与被告刘超人格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刘东升于2017年7月4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