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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金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622号罪犯黄金链,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黄金链等两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56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金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1807分,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六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金链对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和共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5695元,仅交罚金1600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