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靳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907号原告:何某,1973年5月11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靳某,1973年9月13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何某诉被告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沈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