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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靳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907号原告:何某,1973年5月11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靳某,1973年9月13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何某诉被告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沈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