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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天胜与方军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胜,方军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553号申请执行人吴天胜,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方军年,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天胜与被执行人方军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天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