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峰与被告叶国凤、程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叶国凤,程兴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3804号原告:杨峰,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凤,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程兴涛,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杨峰与被告叶国凤、程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被告叶国凤、程兴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2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利息9850元(以欠款5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以3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9日,被告叶国凤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8万元,同时承诺2015年4月归还5万元,余款3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但经催收被告叶国凤至今未付。被告程兴涛与叶国凤系夫妻关系,2人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程兴涛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叶国凤、程兴涛承认原告方所述事实,认可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杨峰货款8万元。但认为原被告双方除了供货关系外,还曾有合作关系。应将房租等经营成本清理后再结算。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叶国凤有8万元货款未付,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叶国凤未按约付款,存在违约,原告方主张按叶国凤承诺的还款时间以年息6%分段计算为98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兴涛与被告叶国凤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程兴涛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国凤、程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峰支付货款8万元及利息9850元,共计898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被告叶国凤、程兴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