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丽霞诉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乔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300号原告:王丽霞,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井关村人,现住襄垣县府前南路华宝小区3号楼1081室,身份证号码:140423197303293621。被告:乔海燕,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府前南路华宝小区1号楼4单元13楼,身份证号码:14042319670623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诉被告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乔海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丽霞承担。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