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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丽霞诉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乔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300号原告:王丽霞,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井关村人,现住襄垣县府前南路华宝小区3号楼1081室,身份证号码:140423197303293621。被告:乔海燕,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府前南路华宝小区1号楼4单元13楼,身份证号码:14042319670623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诉被告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乔海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丽霞承担。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