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鸿福万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强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鸿福万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鸿福万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人民南路781号,组织机构代码:09786683-8。法定代表人王长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新疆鸿福万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达成协议,申请人新疆鸿福万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玉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