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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魏晓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晓东,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人魏晓东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魏晓东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魏晓东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红旗二路某都园小区北门,魏晓东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的奥迪车车门,将车内现金54500元盗走。2、2017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魏晓东在本市禹会区观澜御湖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的大众途观车门,将车内现金10000余元盗走。3、同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魏晓东在本市禹会区观澜御湖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的大众途观车门,将车内一条硬中华和约现金400元盗走。被盗香烟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价值450元。同年3月1日,被告人魏晓东在观澜御湖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晓东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晓东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魏晓东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蚌埠市红旗二路某都园小区北门附近,魏晓东使用铁丝别撬被害人孙某1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奥迪车门,但未能撬开,两人遂离开步行至土锅街吃饭。后两人再次回到白色奥迪车附近,由陈某在旁边防风,魏晓东将车门拉开,并将车内现金54500元盗走。2、2017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魏晓东在蚌埠市禹会区观澜御湖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途观车门,并将车内现金10000余元盗走。3、同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魏晓东再次来到蚌埠市禹会区观澜御湖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途观车门,将车内一条硬中华香烟和约400元现金盗走。同年6月8日,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价值450元。同年3月1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观澜御湖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魏晓东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被害人孙某1、王某的陈述,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被告人魏晓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魏晓东与陈某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魏晓东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晓东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