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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26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商务楼XX室。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五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洁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