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荣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黄荣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志,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鉴定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任伯年人民陪审员 秦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段英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