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彦庆、刘学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彦庆,刘学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453号抗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彦庆。1983年因盗窃被劳教三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0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学峰。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1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彦庆、刘学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鲁021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彦庆、刘学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彦庆、刘学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付春雷审判员 傅庆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嘉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