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宏斌与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斌,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11民初5332号原告:张宏斌,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10号(北院)。法定代表人:孙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钢亮,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景剑,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张宏斌诉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宏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计2427.5元,由原告张宏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乐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