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亮申请执行蒲继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蒲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蒲继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继强支付其货款140000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27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蒲继强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发现其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另本院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蒲继强在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000元进行了扣留,但该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被执行人蒲继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亮,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