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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与惠安县净峰镇兴港湾建材商行、曾国佳、周雪娥、曾国和、杨曲波、李三峰、周文祥、谢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惠安县净峰镇兴港湾建材商行,曾国佳,周雪娥,曾国和,杨曲波,李三峰,周文祥,谢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372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洋边村湖莲路。负责人:张剑南,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彬,该社职员。被告:惠安县净峰镇兴港湾建材商行,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安置区(镇区市场前)。经营者:曾国佳,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曾国佳,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雪娥,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曾国和,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曲波,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三峰,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文祥,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谢溪良,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与被告惠安县净峰镇兴港湾建材商行、曾国佳、周雪娥、曾国和、杨曲波、李三峰、周文祥、谢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清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