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与练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练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639号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曼山别院小区内8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89593397F。法定代表人:熊兴平,经理。被告:练为明,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与被告练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