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任淑芬与雷艳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芬,雷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任淑芬,女,汉族,1953年7月2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雷艳慧,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任淑芬与被执行人雷艳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雷艳慧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任淑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9745.52元的70%核人民币6821.86元,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雷艳慧承担175元、原告任淑芬承担75元,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6821.8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直补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02民初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