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湖北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龙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龙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波,湖北索菲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77号原告:湖北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熊家嘴18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龙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87号1栋301。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被告:刘海波,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湖北索菲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绣长江一期A1地块会所2-3层。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龙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波、湖北索菲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