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龙德与文兴全、余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龙德,文兴全,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564号申请人梁龙德,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诉讼代理人罗纯钢,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兴全,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余玲,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人梁龙德与被申请人文兴全、余玲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2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梁龙德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75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文兴全、余玲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兴全、余玲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梁龙德名下的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健强 更多数据: